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移轉仍要申報契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持財產清單至該局詢問,房屋已早在數年前即賣給他人,為何所有權人還未變更;或詢問沒有建物權狀的房屋要如何更換所有權人。該局指出,房屋不論有無至地政機關辦理保存登記,於移轉所有權時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否則房屋稅籍之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常有民眾誤以為自行建造的房屋無使用執照,也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賣給他人時,只要訂立讓渡書或買賣契約書便已完成移轉,卻沒有依規定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致於查詢財產資料時,才發現名下仍有該筆建物,造成困擾與不便。 該局特別呼籲,未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移轉時仍應於買賣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依契稅條例第24條規定,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