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公共通行,不得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於自家門前留設空地作為巷道使用,同時也無償提供公共通行,而向稅務局提出免徵地價稅之申請,因不符合減免規定,而未獲准。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所以於興建房屋時,因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必須留設法定空地。故建商為期建物使用空間最大,往往將這些法定空地留供防火巷或巷道使用。而此類防火巷或巷道用地雖然確實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因係屬法定空地範圍,是以無上開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惟如該筆房屋基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供作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部分,則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