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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房屋稅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且按月課徵稅負
2010
01/22
19:0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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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 19:08
天眼日報記者 黃富釧 台中市 報導

許多民眾購買法拍屋,在取得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且順利辦理過戶手續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很少注意取得房屋所適用的稅率,以致於會在繳稅上吃虧。台中市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取得法拍屋的民眾,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且按月課徵,拍賣取得房屋若原按營業用稅率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只要該屋取得後未設立商號、無營業事實,供新所有權人住家使用者,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住家用稅率核課,以節省房屋稅。

目前房屋稅住家用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為2%,營業用稅率為3%,房屋適用的稅率影響房屋稅負甚鉅,加上房屋稅是採取按月課徵,故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稅捐機關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另,法拍屋得標人,打算標得舊屋拆除重建,應於房屋拆除後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註銷稅籍,並經稅捐機關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當月起免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除非納稅人日後能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例如檢附地方政府核發之拆除執照,可依據拆除日期,准予追溯至實際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否則,只能從申請當月起註銷房屋稅籍,對納稅人權益影響很大。

如果納稅人對房屋稅核課方式有疑問,可以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0-01-2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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