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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購買新車替換已核准免稅車輛,須重新申請免稅
2010
01/24
18:14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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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4 18:14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明政 澎湖縣 報導

澎湖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車輛老舊或其他原因,購買新車替換使用時,應重新檢具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方可適用免稅的規定。

稅捐處並指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

該處提醒車主,自己的權益仍要自己維護,若有其他使用牌照稅的問題,亦可以撥打該處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洽詢。

上傳時間:2010-01-24 18:14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明政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