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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移掛他車使用,雙方車主均須受罰
2010
09/27
19:51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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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7 19:51
天眼日報記者 廖國樑 苗栗縣 報導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邱局長提醒說,車主不要任意將車牌轉賣或借他人使用,也不要貪圖節省使用牌照稅,隨意懸掛他車號牌,否則遭裁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76969洽詢。

上傳時間:2010-09-27 19:51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廖國樑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