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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之欠稅大戶追討時間延長至106年3月4日止
2011
11/14
23:1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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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4 23:19
天眼日報記者 李春生 嘉義市 報導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立法院11月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修正草案,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延長其執行期間至106年3月4日止,即不再執行:

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50萬元以上者。

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

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該局說明,本次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修正,係就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未結案件且有上揭3種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限至106年3月4日止。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100年地價稅繳納期間為100年11月1日至100年11月30日,尚未繳納之民眾請儘速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上傳時間:2011-11-14 23:19
免責聲明:本文來自 李春生 ,不代表天眼日報全球網路新聞網站的觀點和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