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為健全稅籍,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1年9月30日止進行娛樂稅清查作業.凡是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皆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之課稅範圍,如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餐廳附設卡拉OK及KTV、MTV、電動玩具、小鋼珠、網際網路、抓娃娃穖、電動搖搖馬、車等,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均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上開娛樂場所或設施之營業人,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除依同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未為代徵稅款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追繳,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經營前述營業之營業人,請儘速於被查獲前,辦理營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如有其他疑義,請撥06-211961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