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國期間車輛如暫時不使用時,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應納稅額可按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稅款,尚可申請退稅。
交通工具未經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01至706、712向基隆市稅務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