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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額計算
2012
09/13
08:59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梅
台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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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08:59
天眼日報記者 林秋梅 台南市 報導

臺南高小姐詢問:本公司外銷貨物予國外買受人,並提供資訊服務與該客戶在國外使用,所收取之外匯收入,其銷售額如何認定及何時認列,營業稅是否適用零稅率?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業人直接外銷貨物,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其未經報關而係委託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貨物出口者,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為準,其金額屬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至營業人銷售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換算銷售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始可適用零稅率,另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檢附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始得申報適用零稅率。

上傳時間:2012-09-13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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